重點版-法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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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與法學
一、法:
(一)法是人類才有的現象。
(二)自然界沒有法律,但是人類可透過經驗研究找出其中具有反覆性的 「自然律」。
(三)自然法論是有關於人類法律妥當性之理論,其嘗試在某種的自然中尋找其基礎。
(四)法的功能: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規範指引)、實現自由。
(五)法是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之規範。這個權威一般說來就是此一共同生活體中的根本大法,也就是憲法。
二、法學:又稱為法律學,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其主要研究學問內容為權利。
(一)法學為社會科學一種:法律之規定,在於反映人類社會之生活,規範社會現象,法學即是以法律為研究對象,自屬社會科學之一種。
(二)法學為研究各學科原理原則之科學:在同一國家之立法系統下,各種法律相互間,又有共同的一般立法原理原則,彼此連貫,研究法學
三、法學緒論: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主要內容,為一般法學為範圍。舉凡有關法律共同的原理與體系、法律一般的概念、適用及發展,作概括的及綜合的論述,獲得一般應具有的法律常識。
四、考試重點節錄
(一)法學分類:
1.以範圍區分
(1)一般法學:以一般性共同原理為研究,全部法學的概念,如法學緒論、法學通論(研究範圍廣)。
(2)特別法學:研究個別、法律特殊現象為研究內容,如憲法學、民刑事學、公法學(研究範圍狹)。
2.以時間區分
(1)現在法學:或稱現實法學,以研究現行法條為內容(如一般法學、特別法學)。
(2)將來法學:以研究如何制定法律、內容程序為對象(如形式立法-法律的實施、實質立法-符合社
會需要、社會立法-兩者關係),為法制人員必讀。
(3)過去法學:過去變遷(如法律史學)。
3.依內容區分:
(1)法律哲學(法理學):以研究普遍根本原理對象的學問、法律之終極價值的最高原理原則。
(2)法律科學:特殊法律現象的共通原理(法學緒論、法律社學、法律解釋、比較法學、立法政策)
①比較研究法:將各國法律制度優缺點比較。
②社會學研究法:如研究社會現象-台灣的檳榔西施。
③法律社學:研究法律和社會關係因果性和實證性,如耶利赫認為維持社會社團的和平秩序,以
活的法律為研究對象,才是其任務。
(3)法律史學:法律制度作歷史性研究,又稱歷史解釋(如中國法制-重刑輕民)
①歷史研究法-重視起源,發展與變遷適民族特性、沿革學派。
4.以研究方法區分:如一般科學(演繹、歸納法)為最常用2種方法
(1)歸納法:綜合、比較、分析,累積多數事實經驗,研究法由小到大,發現一般性原理,如親友相
繼死亡,所以人都會死。常見3個學派(比較、歷史、社會學派)
(2)演繹法:分析法由大到小,以三段論法,如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由已知原理推論特殊或未知,如
人都會死,進而推論某人會死(分析、自然法學派)。
5.法學獨特方法區分:
(1)分析研究法:逐字逐句加以研究解釋法條原意,又稱註釋方法。
(2)哲學研究法:以哲學方法、研究法理方式,自然法學派最倡導,為自然法。
(3)歷史研究法:法律研究變遷(如法律史學)又稱沿革法學。
(4)比較研究:如人種、文化,比較其優劣(我國偏大陸法系)。
(5)社會研究法:研究社會學,如法律和社會關聯性,研究社會現象。
(6)綜合研究法:兼採所有方法,綜合法律的動態和靜態,為最完善科學方法。
(二)法律學派-本章考試重點
1. 自然法學派:超過國家,為普遍自然法則。如超實證時派,屬高層次、自然產物、自古不變,最重視的法源為法理。
2. 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規範,以社會實現或判例為重點,重視經驗,是種社會工程學。代表人物霍姆斯和龐德。
3. 法律實證學派:實定法-實證主義-法學主研究對象,基於人類經驗或人為所創造。
4. 歷史法學派:係研究法律現象的歷史事實(法律史學),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法的確信),重視一國民族意識精神,強調習慣超過成文規定,重視歸納法。薩維尼為代表。
5. 分析學派:將法律與道德分開,法律不應脫離現實,故排除自然法,認為法律不是自然存在的,以實定法為研究對象,奧斯汀、(凱爾生)為代表。
6. 純粹法學派(規範法學派):又稱維也納學派,屬於實證學派一支,認為法律是圓滿自足,為實定研究。揚棄自然法學理論,屬於實證學派一支,認為法律是圓滿自足,為實定研究。而不是從心理或經濟去解釋法律的條件,也不是從道德或政治對法律作評價。凱爾生為代表。
7. 自由法學派:主張法的自由發見,即指出法學謬論。法官可以依實情定法(擴大法官的權威,尊重法官的自由人格),不拘泥於條文,靈活實際情況加以運用。部分稱之法社會學。
8. 目的法學(概念法學):認為法律純以形式的三段論法,由成文法演繹而出。耶林為代表者。
9. 功利學派:使最多人獲取最多幸福,法律為最小限度的道德。
10. 比較法學派:法律是地理、種族及文化的產物。拉伯爾為代表。
PS.常考學派重點關鍵字整理表
自然法學派 1.主張法律受宗教、道德與自然律約制 2.批判概念法學 3.強調法律系統有漏洞 4.主張司法造法 5.無習慣法可以據法理判斷 6.法官可以對個案進行利益權衡 盧梭
社會法學派 1.以機械法學批判法院的裁判 2.提倡活的法律 3.目的性的利益法學 霍姆斯 龐德
分析法學派 1.否定自然法學派 2.惡法亦法,常被獨裁者利用 奧斯汀
純粹法學派
(規範) 1.反對自然法學派 2.法律位階理論 凱爾生
歷史法學派
(沿革) 1.法律為特定民族社會的慣行,其形成與民族的語言、風俗無異 2.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 德國薩維尼 英國梅因
功利法學派 1.追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幸福 2.法律為最小限度的道德 英國邊沁 德國耶林克
(三)法律思想家
1. 蘇格拉底:為自然法學派始祖。
2. 柏拉圖:註有國家和法律篇(對社會主義影響最深,馬克斯為代表人物)。
3. 亞里斯多德:將正義分三類(廣義正義-區分法律、社會、國際正義;狹義正義-均等中庸;分配正義)。
4. 格老秀斯:通常被稱為自然法之父、國際法之父,主張自然法是基於社會契約說。
5. 盧梭:認為人類發達到某一階段,有組織國家,產生政治,故提倡社會契約論,即國家起源於意志的結合關係。
6. 康德:將法律哲學導入(另將道德和法律區分開來)。
7. 孟德斯鳩:註有經典作品「法意」,提倡三權分立(民主政治必須分設立法、司法及行政機構,各有專司)-以權利抑制權利。遂成為以後美國政治組織之藍圖(將國家權力限制和制衡的理論納入憲法)。
8. 梅因:有所謂身分到契約-歷史法學派。
9. 狄驥:既否定公法學上的「主權」觀念,對於為私法學根本觀念的「權利」亦予否認。而強調個人在社會連帶關係上的義務-連帶說,反對法國人權宣言的個人主觀權利。
10. 凱爾生:認為法是一種人類行為秩序,而法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體系,是一種金字塔形的階層體系,進而提出法律位階-屬純粹法學派、概念學派-邏輯上滿足為主無目的考量,屬規範法學,以成文法為至上。
11. 洛克:主張君主立憲,提倡憲政民主,國家契約說之倡導者,最早提出者(提出政府2論、天賦人權;分論理論-區分立法、執行)。
12. 布丹:最早提出主權理論的人是。
13. 漢摩拉比法典:為第一部最完整成文法典,屬神意代表說。而烏爾納姆法典是世界最早發現第一
步法典。
14. 必達哥拉斯:主張一切為客觀真理。
15. 赫拉克里托:主張一切客觀真理皆不存在,正義隨人而異。
16. 霍姆斯:其認為法之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公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偉大法官之ㄧ,創制『清楚而即刻的危險』。
17. 龐德: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奠基者。
18. 奧斯丁:認為法律學是現實法律之學,否定自然法學派,縱使人民覺得不良,但仍然必須遵守。
(四)法係:法律的系統,按類似、特殊、同性質加以分類,所以有國際性質。
1.大陸法係:支配整個的歐洲大陸各國,稱歐陸法係如德國、法國、瑞士、義大利、日本、南韓、我國皆屬之。
(1)由羅馬法遞嬗演變而來又稱羅馬、日爾曼法係(影響我國、包含民法)。
(2)特性:屬成文法、司法2元制獨任或合議制。民商分立(但我國是民商合一),法官為考選制、區分普通和行政法院,我國民法基本都是仿德國。
2.英美法係:乃融合英國法與美國法所形成的法系,又稱海洋、普通法係,如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
(1)因襲英國的成規(判例),而大體無殊,後美國雖獨立,法律則係合流,故形成為英美法系。
(2)司法一元制: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合併,另輔助陪審、巡迴制度。
(3)除憲法外,缺乏成文法典,乃以習慣及判例為中心、法官為出庭律師。
3.中華法係:中國自古迄今始終為一獨立完整的法系,無論在任何時期
(1)法治與禮治的配合:道德與法律,常互為表裡。法律輔助道德。
(2)民刑事件的混同:法治和人治併行
(3)家庭制度的維護:重倫理、親情、儒家思想。
(4)宗教採取放任,重義務不在權力。
4.社會法係:屬共產主義。
5.印度法係:亞利安人所建立法係,以婆羅門法和佛教法為主,採行嚴格的階級制度為,相信輪迴轉生說。
6.伊斯蘭法係:謂以法律意識藉教義而發揮其作用,亦得謂將宗 教精神吸入於法律之中,冶教義與法律於一爐屬回回系、回教法係、宗教就是法律、著有可蘭經。
PS.常考兩大法系重點關鍵字整理表
大陸法係 英美法係
羅馬法為基礎
重視成文法典;判例僅作補充
訴訟二元制,普通法院外尚有行政法院
合議制
法官審判、不採陪審
法官、律師分別任用
有獨立商法之分 普通法為基礎 不成文法、重視判例、習慣法 訴訟一元制,無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區別 獨任制 陪審及巡迴裁判制 法官可由民選、亦有律師出任 無另設商法